为保证工作委员会工作健康、高效、有序地开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委员会会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商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本会对有下列行为的会员,解除其会员身份,同时解除其在工作委员会各级组织中的一切职务: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的;
2、参加非法组织,拒不悔过的;
3、因个人或企业信誉差、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严重败坏恩施籍人声誉的;
4、拉山头、结帮派,对本会团结造成严重影响的;
5、用造谣、污蔑等手段败坏本会声誉的;
6、侵占、挪用本会财产资金的;
7、其它对工作委员会建设有不利影响的。
二、工作委员会各级组织成员,要热忱参与工作委员会工作,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工作委员会的章程、规章制度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工作委员会对有下列行为的各级组织成员,解除其一切工作委员会职务:
1、会长办公室、理事会的组成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的(包括授权代理的);
2、拒不执行工作委员会各级组织决定的;
3、不接受工作委员会工作任务的;
4、在工作委员会各级组织会议后,散布与会议决定精神相对立的言论,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对工作委员会建设有不利影响的。
三、工作委员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要热爱工作委员会,严格遵守工作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工作委员会对有下列行为的专职工作人员予以解聘:
1、不胜任本职工作要求的;
2、因失职给本会造成较大政治、经济损失的;
3、因不遵守纪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给工作委员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4、贪污、挪用本会资金或侵占本会财务的;
5、不服从领导指挥的;
6、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7、泄露工作委员会机密的;
8、以工作委员会名义为个人谋取私利的;
9、对工作委员会团结起消极作用的;
10、不遵守工作委员会礼仪规范的;
11、其它对工作委员会建设有不利影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