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恩施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恩施籍和曾在恩施工作、学习、生活过的人士在上海依法成立的各种经济实体,恩施籍企、事业单位在上海依法成立的相关经济机构,以及恩施籍和曾在恩施工作、学习、生活过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方针,认真履行社会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广泛团结在沪创业和工作的恩施人,促进本会会员之间、商会与其他机构、团体及政府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扩大会员在沪商务活动,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本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参加、自选领导、自筹经费、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诚信民主。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湖北商会,本会接受上海市湖北商会及湖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领导,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上海市。 第二章 职能范围、任务
第六条 本会在会员与相关政府部门、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市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本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1、为本会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机构或政府部门之间提供交流意见和互通信息的平台,促进会员与相关机构或政府部门的友好关系,扩大会员与沪及其它地区之间的商务活动; 2、促进会员与企业及相关机构之间的贸易、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和商务交往; 3、收集与商会及会员有关的商业信息,有条件时编印契合本会宗旨的书面或电子资料,协助会员研究和讨论关于促进在沪恩施人的发展规划; 4、为会员与商业社团组织之间提供交流、沟通渠道,反映会员的情况及正当意见和建议; 5、为会员排忧解难,提供有关证明,协助调解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其他团体之间的矛盾、争议; 6、积极为会员在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技术推广、创建品牌、人才引进、信息交流等方面提供服务与帮助; 7、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新产品、新技术成果的展览会、文化交流会、发布会、招商会,组织会员到国内外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8、引导会员“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爱家乡,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扶危救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9、为会员单位政策支持,选拔和推荐优秀的恩施籍企业向上海、湖北恩施两地政府,社会等介绍其贡献引起社会重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年龄在18周岁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填写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会员分为: 1、单位会员。恩施籍和曾在恩施工作、学习、生活过的人士在沪投资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及恩施籍企、事业单位在沪依法成立的相关经济机构,经自愿申请批准后,均可为本会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恩施籍和曾在恩施工作、学习、生活过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经自愿申请批准后,均可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1、入会申请人应按要求向本会秘书处提供有关证明其符合会员入会资格的材料及《上海恩施商会会员登记表》。秘书处应在收到完整的相关资料后提交理事会讨论。 2、需提交资料如下:1、公司简介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资产实力证明、相关简介4、申请人简历、身份证正反复印件5、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等。 3、经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正式成为会员单位。 4、由本会秘书处发会员证书或扁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4、获得本会的信息资料,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5、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6、在会员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七日前向秘书处提出书面提案,如秘书处不将该提案提交会员大会决议的,该会员有权直接在会员大会上提出。但提案不得超越会员和会员大会的职权范围; 7、对本会会员单位每年组织评选活动,在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积极份子进行评选,通过媒体将评选结果向社会、政府、政协、工商联等部门通报推荐。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在不影响本人工作情况下,利用本人优势为会员提供帮扶活动。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受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3、向本会反映情况,积极提供各种信息资料、研究成果、经营总结、调查报告等; 4、积极参与本会为会员而设的一切活动; 5、维护本会在社会上之良好声誉; 6、按规定交纳会费;理事级别及以上级别,无特殊原因,经提醒三个月以上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7、履行本会授予之其他应有责任。
第十二条 只有具有投票权的会员才可对与本会有关的全部事务作出投票表决。若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程序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会员有权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撤销该决议或确认该决议无效。
第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商会活动时,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若发生违法犯罪、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严重损害本会声誉之行为的,理事会经三分之二理事决议通过,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并通报会员大会。会员资格的取消由本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通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选举或罢免本理事; 5、决定本会会费标准、更名、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6、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之前通知会员。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经四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理事或二分之一常务理事或会长提议,可以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会长的职权。
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聘请顾问;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会长指定的其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理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一人只能受托一票。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常务理事会的当然成员。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相应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任期4年、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为商会发薪聘任除外,根据工作表现由会长或理事会审议决定是否留用)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对损害本商会以及会员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的,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可提请会员大会改选。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在任期间因故出缺或被罢免的空缺,由理事会提名表决通过,补选出常务理事,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会长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组成,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
(一)权利
(1)参加会长会议; (2)企业纳入州委、州政府及上海市领导调研的重点对象; (3)企业所在地享有被向党、政府、人大、政协和工商联推荐权资格; (4)参选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